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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(第三期)

发布日期:2026年10月08日

科研活动以求真为本,学术成果以诚信为基。科研诚信不仅关系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,也关系科研工作的公信力和学术生态。2026年5月15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发布《关于涉“论文工厂”严重学术造假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(第二批)》,按照统一部署,指导有关地区依据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,对有关部门转来的涉“论文工厂”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,并对12起相关案例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开。此次通报的案例涉及买卖论文、买卖实验研究数据、代写代投、不当署名、虚构同行评议等多种科研失信行为,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、公开通报、限制参与科研项目、取消科技奖励和人才称号申报资格、限制职称晋升及研究生导师资格、撤稿、追回相关奖励等处理。一个个具体案例表明,科研诚信贯穿科研活动全过程,从数据获取与处理到论文撰写、署名、投稿及发表,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以严谨规范为前提。科研工作者应当珍视科研信用、恪守学术规范,以真实可靠的研究成果回应科研实践和学术共同体的检验。现将第二批查处情况公开通报转载如下:

一、王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吉某(某医疗机构)、王某某(某医疗结构)为第一作者,姜某为其他作者于2025年9月23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   对通讯作者王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吉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1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;退还报销版面费。

       对第一作者王某某,其他作者姜某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

 二、张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于2021年8月27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  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;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撤销利用该论文获得的学术奖励,并追回奖金;撤销利用该论文的岗位等级晋升,并追回岗位工资差额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三、李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,云某、李某某、白某某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1月18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李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称晋升资格;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3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对其他作者云某、李某某、白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。

 四、沈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马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张某某、王某某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2月15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论文买卖、违反署名规范等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通讯作者沈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。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马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;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;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;退回论文版面费。

     对其他作者张某某、王某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

五、李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徐某某、郭某、朱某某、林某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发表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李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 对其他作者徐某某、郭某、朱某某、林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

 六、傅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,叶某某、胡某为其他作者于2024年5月20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和不当署名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傅某某: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技术职称晋升资格;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。

     对其他作者叶某某、胡某: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。

 七、施某某(某医疗机构原职工)为通讯作者,加某某(某医疗机构)、张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月6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论文代写代投等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  对通讯作者施某某:因违反党纪法规,已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,所在单位与其人事劳动关系随即解除。

       对第一作者加某某、张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;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,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八、高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杨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陈某某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7月27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论文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  对通讯作者高某某,第一作者杨某某,其他作者陈某某: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人才称号、职称晋升资格;5年内取消申报高层次专家称号,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、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;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为评委专家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九、刘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郑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于2024年2月27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  对通讯作者刘某,第一作者郑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;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;取消已获得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十、叶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魏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戴某某、邓某某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6月27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、代写代投论文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通讯作者叶某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,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。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魏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撤销2023年医院科研奖励论文奖,追回奖金。

      对其他作者戴某某、邓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暂停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,限期6个月整改。

 十一、梁某某(某医疗机构)、缪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陈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叶某某、谢某、黄某某、邬某某、巫某某、王某某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11月23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通讯作者梁某某、缪某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

      对第一作者陈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;取消已获得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、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;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暂停招收研究生,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;责令其撤稿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 对其他作者叶某某、谢某、黄某某、邬某某、巫某某、王某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

 十二、周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通讯作者,简某某(某医疗机构)为第一作者,罗某某、王某某、徐某某、张某、张某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0月25日发表的论文。经调查,该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、代投论文,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,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,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(国科发监〔2022〕221号)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      对通讯作者周某某: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;取消已获得院内学术团体、学术工作机构委员、成员资格;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5年内取消研究生导师申报与聘任资格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对第一作者简某某: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;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;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;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;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、被提名或被推荐人、评审专家等资格;取消涉事论文作者当年评优评奖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
     对其他作者罗某某、王某某、徐某某、张某、张某: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。